近日,宣城市產生了首批1354戶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占全省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比例為4%,嚴重違法信息記于企業名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安徽)對社會公示公開。
列入情形
上述“嚴違”企業,列入理由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根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等十種情形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列入后果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息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信息中,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并積極推動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平臺型企業等實現互聯共享,推進失信聯合懲戒和社會共治,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格局。
如何修復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經過企業對失信痕跡的逐條糾正,經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部門核實后,向列入部門提交移出申請,列入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申請簡易注銷。根據《關于印發宣城市企業簡易注銷登記工作方案的通知》(宣工質企登〔2017〕59號)有關規定,在全市范圍內,凡在宣城市工商質監局以及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業、無債權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等8種不適應簡易注銷程序的除外。對于不適應簡易注銷程序的,建議走一般程序進行注銷。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期限屆滿前完成注銷程序的,自注銷之日起終止其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公示。